營改增后增值稅除了稅率和征收率,又出現一個新名詞“預征率”。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增值稅預繳稅款涉獵的范圍越來越廣,那么,到底哪些情況下需要預繳呢?請跟隨知睿小編的筆端一探究竟。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開發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3%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以上四點就是需要預繳增值稅的情形了。大家如果有代理記賬、公司注銷等方面的需求,歡迎聯系我們知睿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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