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喜歡看財經新聞的人,經常遇到善意取得虛開發票,惡意取得虛開發票這樣的詞語。對于善意、惡意,我們從邏輯層面自然能區分。但是從法律層面上,什么是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呢?
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的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發票稱之為善意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簡單來說,就是交易真實,發票來源和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而且購貨方不知情。只有滿足這些條件,才能稱之為納稅人善意取得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今天知睿小編不帶大家討論增值稅問題,而是分析一下對于這類發票,成本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對于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需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討論:
第一種情況:如果在發現發票是虛開之后,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了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這種情況可以稅前扣除。這里需要注意重新取得發票的時間。如果是在匯算清繳期內取得,可以在企業的匯算年度扣除,如果超過了匯算清繳期限,可以做出專項申報后追補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能超過5年。
第二種情況:納稅人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從對方那里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發票的。 由于沒有明確的專門規定,因此判斷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應遵循一般性的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從上述法條可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遵循的是真實、相關、合理的原則。而并不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唯一憑據。
這時,能否稅前扣除,關鍵取決于企業是否能提供充分的資料來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如果企業能夠提供相關證明,如交易合同、銀行轉賬、對方收款證明、收發貨憑證、經辦人證言等相關證據,證明該項交易真實的,其相關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如果企業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業務的真實性,很顯然就不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這也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同時,對于稅務機關來說,也要充分認識到相關證據的重要性,不能僅憑發票不合規這一點就一律不允許企業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全國已經有若干起此類案件表明,法院是不支持稅務機關僅憑發票不合規就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所以,對于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如果能及時得到新的合法有效發票,并不影響稅前扣除;若是無法取得新的合法發票,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業務的真實合法,也能夠在稅前扣除。
相信通過知睿小編的分析,大家也應該能大體明白善意取得虛開發票能否稅前扣除了。大家如果有代理記賬、公司注銷等方面的服務,歡迎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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