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關乎到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很多人或許知道個人所得稅屬于分類征收,一共有十一項,分別是: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但你知道這第十一項“其他所得”包括哪些嗎?是不是只要不屬于前十項的所得,統統都可以歸類為其他所得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其他所得并不是一個沒有界線輪廓的大雜燴,而是一個有明確政策規定的項目。在現行政策下一共規定了九項所得。知睿小編今天就帶大家看看是哪九項。
1、銀行部門超過國家規定利率支付儲戶攬儲獎金。由于銀行攬儲競爭比較激烈,有些銀行會給儲戶支付一些高于國家規定利率的獎金,對于這一部分獎金,當然不能以利息股息紅利來征稅或者免稅,所以總局專門規定這部分按照其他所得,適用20%的稅率來征稅。
2、中科院院士榮譽獎金。這是香港實業家蔡冠深先生捐資500萬元人民幣建立“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并用基金的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80歲至89歲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歲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這個獎金不屬于免稅的獎金,而應該按照“其他所得”20%來征稅,當然能拿到這個獎金的人是少之又少,所以這規定對絕大部分人來說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3、保險公司支付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這是保險公司以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給保期內沒有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對于這部分利息,不是按照利息股息紅利征稅。而是按照“其他所得”來交稅。
4、個人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這里需要區分兩種情況,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費返回。目前,一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通常從證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對于股民個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此類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需要按照其他所得繳稅。
6、提供擔保所得。個人為單位或者其他個人提供了擔保而獲得的報酬,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交稅。
7、解除住房合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為房地產公司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房地產公司需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對于個人取得這個違約金收入應該按照其他所得交稅。就目前來說,只是針對購房合同的違約金征稅。其他的合同,比如購車合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目前沒有征稅規定。
8、個人無償受贈房屋。無償受贈房屋要分兩種情況來看。一種情況是免稅的受贈,也就是受贈人和房屋產權人是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撫養人和贍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這樣的受贈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除了上述關系之外,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把房屋贈送給其他人,受贈人是無償獲得的這個房屋的,需要按照其他所得繳稅。
9、隨機贈送禮品。企業在進行業務宣傳或者廣告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個人贈送禮品,個人無償取得的贈品是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來繳稅的。這里特別注意不是偶然所得,而是其他所得,大家不要搞混了。
上面9點就是個人所得稅“其他事項”里面包含的內容,是不是很多你都不知道呢?不知道的話就請收藏好,以后就不用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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