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對與企業來說相當的重要,發票管理存在一些風險點,我們很可能因為發票管理不善引起嚴重的后果,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防范稅務風險,避免稅收風險產生的損失,收集整理了發票管理方面的16個稅收風險點,企業可以根據風險點,進行規避,避免發票管理不當導致的損失。
1、納稅人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提示】a、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b、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2、納稅人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提示】納稅人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3、納稅人拆本使用發票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4、納稅人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5、納稅人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6、納稅人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提示】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7、納稅人未按規定繳銷發票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提示】a、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b、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8、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提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
9、納稅人非法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提示】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10、納稅人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提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11、納稅人違法虛開、代開發票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非法代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非法代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示】a、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b、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c、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d、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5.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12、納稅人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提示】a、其他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b、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c、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
13、納稅人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14、納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15、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
【風險】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16、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風險】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以上就是發票管理不當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處罰和法律依據,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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